日前,温岭市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双方离婚,并由女方支付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 女方陈某虽未与男方曾某登记结婚,但于1987年下半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,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3年后陈某生了一个女儿。1994年2月1日我国民政部颁布的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,根据该“条例”规定,两人均已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,两人的关系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。曾某的家石塘镇钓浜紧邻大海,当地男子大多以出海捕鱼为生,曾某也不例外。只因曾某长年累月出海捕鱼,夫妻分多聚少,陈某在家耐不住寂寞,与他人姘居生活,后干脆与那男的在镇政府登记结婚。更有甚者,陈某抛夫别女,与那男的登记后远走他乡,至今音讯杳无。 曾某回家得知这个情况后,于今年2
月
15日向温岭法院石陈法庭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,由他抚育女儿,并要求陈某支付他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 石陈法庭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,通知陈某前来应诉,但陈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来应诉。法庭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前提下,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,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,依法准许曾某离婚;原告曾某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,法庭予以支持。 |